企业所得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间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废止,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那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废止后,企业还能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答复看,企业还是可以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