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从事批发的商贸公司发生的研发费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批发行业的研发费不允许加计扣除,因此,从事批发的商贸公司发生的研发费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