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成立5年,是否缴回22年下半年和23年上半年减免的六税两费?
一般纳税人已成立5年,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要缴回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上半年减免的六税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要缴回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已减免的六税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