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 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权,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