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只给某一个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税务上认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只给某一个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税务上是认可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只给某一个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税务上是认可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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