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企同一清算单位中不同开发产品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进行分摊?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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