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均在上海设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
(一)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下简称“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跨地区分支机构。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新成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均在上海设立,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