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库存商品抵债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库存商品抵债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库存商品抵债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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