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柴油生产轻质白油对外销售,能否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五条规定,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柴油生产轻质白油对外销售,不能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柴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