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续签给与的补偿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单独计个税?
答:【豫道难题】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河南税务纳税服务中心2019-08-20)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参照河南税务机关答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与期续签劳动合同给与的补偿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不适用单独计算个税的政策,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