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 2020 年 1 月到 8 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 8000 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 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 9 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 45000元(9 个月× 5000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