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预交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分包款?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预交所得税时以项目经营收入为依据,不可以减除分包款。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预交所得税时以项目经营收入为依据,不可以减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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