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要逐月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答:不需要。参考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留言公开”版块对于“补提加计抵减额,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当期计提?”问题答复。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