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购进设备能否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1日开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的答复。
“[透明膜喜欢买]实行加速折旧时,可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吗?[2015-11-11 10:18]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2015-11-11 10:30]”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制造业企业购进设备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双倍余额递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