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土地租给别的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特别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将土地租给别的企业用于农业生产,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