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间发生的装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是否可以扣除?
答:参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如果是在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答:参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如果是在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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