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划给别的单位前,能否改为按成本模式
答:不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答:不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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