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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