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货拉拉开货物运输电子收款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单次支付个人运费不超500元的,可以凭收款收据在税前扣除。货拉拉的货物运输电子收款凭证上记载有承运人姓名、承运人身份证号、服务类型运输服务、用车时间、订单编号、承运金额、托运人名称等信息,个人意见是可以作为承运人的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建议再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