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清算了,滞纳金还要计算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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