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勾选确认用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科研机构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勾选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