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滞纳金,是否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原则上需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