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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