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四条“关于国资委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适用政策的问题”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国资委并不是企业,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
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受同一国资委100%控股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