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个人抬头的考试报名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职工的考试报名费的财政收据是个人名字,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票据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公司是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并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