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提供给本单位员做宿舍用,收取少部分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将自有住房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收取少部分租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将自有住房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收取少部分租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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