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并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