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基金会收到投资者的投资款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
答: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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