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研发服务,发生的支出能否作为高新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认定条件”第(四)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认定条件”第(六)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中第2目“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受托研发取得的收入,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的技术性收入,受托研发的支出属于提供服务的成本。委托方支付的受托研发服务支出,由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支出不能作为受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