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建筑劳务分包款取得的差额开具专用发票能作扣除凭证吗
【问题】
我们是建筑公司,目前有一个老项目,今年支付建筑劳务分包款取得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具的5%的专票,这个发票能否作为建筑公司差额纳税支付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的这个发票不能作为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