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里交
【问题】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2015年成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里交?
【答案】
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问题】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2015年成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里交?
【答案】
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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