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高速公路,因免费开放获得补偿收入简易计税吗
【问题】
我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运营,公司有一段路(试点前开工)被政府要求向社会免费开放,同时补偿给我公司一部分收入,请问该项收入我公司如何纳税?
【答案】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权实质上是不动产的经营租赁行为,由于政府授予的是一定期限的运营权,所以可以视为政府支付的不动产租赁费,选择简易计税,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问题】
我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运营,公司有一段路(试点前开工)被政府要求向社会免费开放,同时补偿给我公司一部分收入,请问该项收入我公司如何纳税?
【答案】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权实质上是不动产的经营租赁行为,由于政府授予的是一定期限的运营权,所以可以视为政府支付的不动产租赁费,选择简易计税,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