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施工并开专用发票,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可以是总公司吗
【问题】
总公司中标并签了供电改造工程的合同,由南昌分公司施工的,南昌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中标及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这种发票合规么?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