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等,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问题】
我们公司研发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此,公司研发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是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