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吗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还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吗?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不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可在符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报纸刊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