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价值30万元,国家财政给予新能源汽车补贴10万元,企业实际只支付了20万元的车款,企业将10万元的补贴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购买新能源车辆取得的财政补贴应当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