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问题】
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