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将资金贷给子公司使用收取的利息可否享受统借统贷的优惠
【问题】
集团总部发行企业债券后,将资金贷给子公司使用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享受统借统贷的优惠?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所以集团总部发行企业债券后将资金拨给集团内下属单位使用,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利息的,符合统借统贷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