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手中收购牛转卖赚取差价,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畜牧业公司,从事的业务是从农民手中收购牛后转卖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上述规定,畜牧业公司是从农民手中收购牛后转卖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的商贸行为,不是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不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因此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