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成立的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取得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吗
【问题】
省内异地项目成立分公司,总公司名义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吗?
【答案】
财税「2016」140号: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所以,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公司开发总公司取得的土地,在计算开发产品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