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一般计税,可否认证抵扣6月份的专票
【问题】
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一般计税,在之前2018年6月份取得的专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若在6月份取得的专票属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且此前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