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的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问题】
进口增值税的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法规,行政处罚不含滞纳金,进口增值税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税款而收取类似利息性质的费用,海关也不会给企业开具罚款收据,因此,进口增值税因滞纳而缴纳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