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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8/16 09:53:55 字体:

  【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问:

  单位购进一套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抵扣。

  重庆市办税辅导内容问: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吗?是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

  答: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上的概念,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未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规定,造成增值税处理上有一些争议。

  购进投资性房地产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以购进、投资转入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会计上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并参照江苏国税和重庆国税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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