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施工的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问题】
提供建筑施工的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现在不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应当怎么办?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接受服务方应当取施工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的请明资料、相关合同及银行转账付款的单据及会计核算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