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因办理业务时摔倒根据法院判决书给与的赔偿能否税前扣除
一位老太太在我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根据法院判决书给与老太太赔偿能否税前扣除?如能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有何法律依据?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老太太在您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该赔偿支出的发生与您公司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不属于应税项目,因此您公司应依据法院判决书、老太太收到赔偿款的收款凭证和您公司的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