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抵押且办理产权证但未使用的开发产品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抵押且办理产权证但未使用的开发产品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对于抵押是否属于政策中的“已使用”情形,各地口径差异较大。
如:湖南省株洲市地税局: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成16套别墅,办理了房产证并登记到自己名下,且用于银行抵押贷款,遂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