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无法注明货物明细,需附购物清单作为税收凭证吗
发票上要注明具体货物明细,假如发票上无法注明的,应该附上购物清单,请问购物清单有什么要求吗?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回复: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