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联和抵扣联我公司可以不抵扣进项吗
【问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联和抵扣联我公司可以不抵扣进项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经过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认证,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抵扣,上述文件没有规定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抵扣,是企业选择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才可以抵扣,对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不抵扣增值税,但是可以作为企业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