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粮食配成煮粥的原料,小包装对外销售还能适用10%税率吗
【问题】
我公司将小米、大米、绿豆等粮食配成煮粥的原料,并包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还能适用10%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依据上述政策,贵公司只是将粮食混装,并未进行深加工,应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