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税可否扣除本年9月至下年8月预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计算代扣个税时扣除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预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6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
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预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未实际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时不可以在取得的劳动补偿所得中扣除。